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54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024年5月7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2023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65号),你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以下简称“回函”)。我部对你公司回函内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说明:
1.2023年2月6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铭盛立案。2024年4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公司及子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2)明确说明公司及子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是否可能对公司当期及前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及影响的范围。
(3)结合对前述问题的回复等,明确说明公司及子公司被立案调查对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公司及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回函,你公司财务报告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公司更正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请你公司:
(1)详细列示自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来,公司进行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披露情况。
(2)明确说明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是否仍存在应更正未更正或更正不准确的情形,公司前期差错更正是否充分,是否需进一步对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3)结合前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情况说明前期差错更正是否已充分消除内部控制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是否存在已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请你公司结合对前述问题1、问题2的回复明确说明回函中公司已对康铭盛实施有效管控的结论是否审慎,前期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已完成全面充分整改,内部控制是否已能充分有效运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1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