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2024-074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932.72万元(含利息,利息暂计为616.75万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5281民初179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
3、被告二: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华旗源”)
4、受理机构:普宁市人民法院
5、案号:(2024)粤5281民初1798号
6、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款项本金人民币6,315.96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为616.75万元);
(2)诉讼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被告承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为深圳华旗源中标的普宁市城区路灯改造PPP项目提供材料、设计施工等服务,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项目节能服务合作协议》。深圳华旗源为该项目专门设立子公司普宁华旗源,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共同对公司承担支付项目服务费的义务。公司与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于2020年10月28日就未到期服务款项6,575.96万元协商一致,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分期支付上述款项。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分期款项,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63.48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80%。其中,6宗案件已结案,已结案涉案金额合计251.29万元;17宗案件未结案,未结案涉案金额合计512.19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中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