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以名下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加流动性储备,为支持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质押事宜,质押知识产权不涉及重大争议和权属纠纷,本次质押不会影响公司对质押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鸿秦科技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