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22  同有科技(300302)公司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议案》。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钧诚”)将其持有对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董创新”)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375亿元转让给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京源”),转让价款为

2.37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转让资产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终止转让资产的议案》。结合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依据前期各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经各方友好协商,北京钧诚拟与长阳京源、创董创新终止前述转让资产事项,北京钧诚恢复对创董创新的其他非流动资产2.375亿元的所有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甲方: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创董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原《资产转让协议》“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约定,“本协议签订后,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解除本协议”,由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原协议约定的前述其他非流动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签署本协议终止原协议的履行。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为交割日(“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原协议终止,各方在原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义务均不再继续履行,原协议项下已经履行的事项恢复原状,即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恢复为甲方所有,乙方也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

2、各方确认,就原协议的签署、履行、终止各方均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3、乙方、丙方承诺截至交割日,标的资产较原协议签署之时未发生除自然损耗之外的价值减损,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与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不存在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将标的资产返还甲方的事项。

4、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5、凡因执行原协议及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甲方:北京钧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长阳京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李卫国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补充协议即行终止,丙方不再作为共同还款人就《资产转让协议》项下23,750万元资产转让价款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还款义务。

2、各方确认,就补充协议的签署、履行、终止各方均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

3、凡因执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孙公司终止转让资产事项,是公司结合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基于前期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相关约定,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确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3、《<关于《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