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9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数为190,350,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51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148,117,99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748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42,232,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7674%。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289,4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5683%;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4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周泽湘先生、仇悦先生、王成武先生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4,454,357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85,63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0,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4664%;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经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289,4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5683%;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4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339,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289,4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7,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5683%;反对6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4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天慧、胡宝花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