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特 制定《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战略、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 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同时兼顾货币环境政策及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6-2028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 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 未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履行的程序
若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配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该年度的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5. 未来三年规划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当年符合 现金分配条件,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通过各类合法措施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 会的权利,公司股东会应依法对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表决;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东投票权。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应就如何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进行说明,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在总结之前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 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