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涉及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资产评估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涉及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
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6]06170号(共一册 第一册)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册目录
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6
二、评估目的 ......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5
四、价值类型 ...... 16
五、评估基准日 ...... 16
六、评估依据 ...... 16
七、评估方法 ...... 1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3
九、评估假设 ...... 24
十、评估结论 ...... 2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6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8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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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
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
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
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
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也未考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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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对评估基准日后有关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十一、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在已实施的评估过程中不能获悉的评估
对象和相关当事方可能存在的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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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涉及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和谊评报字[2026]06170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涉及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在2026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经济行为:根据2026年8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委托方”)《办公会议纪要》,就委托方拟转让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事宜,委托本公司对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进行评估。
二、评估目的:确定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
份额。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核心资产为其持有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0.55%股权。
四、评估范围: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主要
资产为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0.55%股权)。
五、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
格标准。
七、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八、评估结论: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全部财产份额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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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假设前提下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01.97万元,评估价值6,592.49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6,190.52万元,增值率为1,540.05%;总负债账面价值为0.00万元,评估价值0.00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无增减;全部财产份额账面价值为401.97万元,委估全部财产份额(含评估对象持有的核心资产-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0.55%股权)评估价值6,592.49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6,190.52万元,
增值率为1,540.05%。明细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额 增值率(%)
A B C = B - A
D = C/A×100%流动资产 1 0.19 0.19 - -非流动资产 2 401.78 6,592.30 6,190.52 1,540.76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401.78 6,592.30 6,190.52 1,540.76
资产总计 4 401.97 6,592.49 6,190.52 1,540.05流动负债 5 - - - -非流动负债 6 - - - -
负债合计 7 - - - -全部财产份额 8 401.97 6,592.49 6,190.52 1,540.05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增值率较大原因:主要系长期股权投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评估价值较投资成本大幅增值,主要系:(1)行业层面,AI算力建设带动高性能企业级NVMe SSD需求爆发,叠加存储周期反转、信创国产替代推进,行业估值中枢上行;
(2)标的企业基本面改善,忆恒创源作为国内PCIe 5.0企业级SSD头部厂商,产
品规模化交付、营收利润快速增长,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反映基准日公允市场价值,形成估值差异。
九、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
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十、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之规
定“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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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一、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26年8月25日,为评
估结论形成的日期。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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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份额事宜
涉及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和谊评报字[2026]06170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让合伙份额事宜涉及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在2026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人合计持有被评估单位100.00%的合伙财产份额,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一:
名 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NHL7A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L0098
法定代表人:周泽湘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月3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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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委托人二:
名 称: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66P31Y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 所:湖南湘江新区东方红街道旺龙路158号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1栋2201
法定代表人:周泽湘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03-2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名 称: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79130161K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住 所: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58弄5号6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年7月13日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与顾问业务;企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历史沿革
(1)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由自然人赵丽梅与上海复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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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13日共同投资组建的合伙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丽梅 5.00 25.00
上海复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 75.00合 计 20.00 100.00
(2)根据2012年8月1日上海复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星之文华(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退伙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上海复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合伙企业(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由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替上海复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上海复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与合伙企业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由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受,上海复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享有、承担合伙企业的任何权利、义务。
根据2012年8月20日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32.50万元,由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5.00万元;李江投入人民币10.00万元; 张争投入人民币40.00万元;杨兴逸投入人民币10.00万元;赵丽梅投入人民币147.50万元。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8.602 赵丽梅 152.50 65.593 李江 10.00 4.304 张争 40.00 17.205 杨兴逸 10.00 4.30
合 计 232.50 100.00
(3)根据2015年9月1日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
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32.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48.85万元,由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2.50万元;赵丽梅投入人民币313.85万元。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50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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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丽梅 466.35 84.973 李江 10.00 1.824 张争 40.00 7.295 杨兴逸 10.00 1.82
合 计 548.85 100.00
(4)根据全体合伙人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变更决定书,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星之文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10%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赵丽梅受让李江持有的本合伙企业1.82%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万、受让张争持有的本合伙企业7.29%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4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受让杨兴逸持有的本合伙企业1.82%
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于同日上述受让事项已全部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1 赵丽梅 526.35 95.90
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50 4.10合 计 548.85 100.00
(5)根据全体合伙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复曦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548.85万元减至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赵丽梅所持有的出资额由人民币526.35万元减至人民币77.50万元。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未减少。减少出资额后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1 赵丽梅 77.50 77.502 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50 22.50
合 计 100.00 100.00
(6)根据全体合伙人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的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复曦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1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0万元。由赵丽梅投入人民币100.00万元。增加出资额后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丽梅 177.50 88.752 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5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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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200.00 100.00
(7)根据全体合伙人于2024年2月1日签订的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复曦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由人民币200.00万元减至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赵丽梅所持有的出资额由人民币177.50万元减至人民币88.75万元。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由人民币22.50万元减至人民币11.25万元。减少出资额后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丽梅 88.75 88.752 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5 11.25
合 计 100.00 100.00
(8)根据全体合伙人于2024年5月27日签订的变更决定书,同意赵丽梅将其
持有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0.00%的财产份额(出资额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给上海栎得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同意赵丽梅将其持有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75%的财产份额(出资额人民币8.75万元),转让给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1 上海栎得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80.00 80.002 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20.00
合 计 100.00 100.00
(9)根据全体合伙人于2025年9月15日签订的变更决定书,同意上海栎得商
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0.00%的财产份额(出资额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给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上海创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的财产份额(出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持股比
例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持股比例(
)
1 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 80.00 80.00 80.00 8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0.00 20.00 20.00 20.00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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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架构
(1)长期投资单位
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有长期投资单位1个,为其持有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0.55%股权。长期投资单位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被评估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持股比例
投资成本(元) 账面价值(元)
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7/11 0.55 997,499.04 4,017,826.71合计 997,499.04 4,017,826.71
(2)长期投资单位概况
1)长期投资单位-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注册登记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4925139名 称: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楼三层A302/303/305/306/307室法定代表人:唐志波注册资本:人民币元48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02月15日营业期限:2012年06月18日至2032年06月17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B.主营业务概况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聚焦高性能企业级NVMe固态硬盘(SSD)的研发、设计与销售,面向数据中心与AI算力市场提供国产高速闪存存储硬件及配套技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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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表(合并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3月31日流动资产 172,002.64 215,518.80 267,414.66
非流动资产 12,475.97 12,253.90 8,437.93
资产总额 184,478.61 227,772.70 275,852.60
流动负债 123,742.05 162,015.78 164,380.37
非流动负债 2,811.78 925.04 884.02
负债总额 126,553.83 162,940.82 165,264.39
净资产 57,924.78 64,831.88 110,588.21
经营状况表(合并报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度 2026年1-3月
一、营业收入 126,356.63 188,453.68 102,343.44减:营业成本 91,653.04 155,138.22 49,639.53
税金及附加 142.59 141.45 42.22
销售费用 4,863.85 5,213.41 829.14
管理费用 7,621.21 7,224.14 1,259.46
研发费用 14,783.05 11,180.13 2,038.68
财务费用 85.68 1,091.18 -351.84
加:其他收益 348.90 132.32 48.10投资收益 1,019.56 -57.34 -净敞口套期收益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61.64 -40.09信用减值损失 130.16 -4.57 -资产减值损失 -4,295.30 -1,658.57 -75.35资产处置收益 0.34 -32.29 -
二、营业利润 4,410.86 6,783.06 48,818.90
加:营业外收入 13.59 116.50 16.51
减:营业外支出 64.55 124.40 1.17
三、利润总额 4,359.90 6,775.15 48,834.24
减:所得税费用 345.38 300.94 3,253.65
四、净利润 4,014.52 6,474.22 45,580.59
上表中列示的财务数据,2024年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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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出具天健审(2025)53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年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审(2026)1-117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2026年3月数据未经审计,摘自企业财务报表。4.公司资产、负债概况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资产概况如下:
(1)流动资产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为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1,860.24元。
(2)长期股权投资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详见“(一)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概况—3.产权架构”,账面余额为4,017,826.71元,减值准备为0.00元,账面净额4,017,826.71元。
(3)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负债。
5.主营业务概况
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6.主要会计政策
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子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41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规定。
7.收购后近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3月 31日流动资产 0.24 0.19非流动资产 150.12 401.78
资产总额 150.36 401.97流动负债 - -非流动负债 - -
负债总额 - -
净资产 150.36 4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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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2025年9-12月 2026年1-3月
一、营业收入 - -减:营业成本 - -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 -研发费用 - -财务费用 0.0005 0.05加:其他收益 - -
投资收益 49.28 250.69净敞口套期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信用减值损失 - -资产减值损失 - -资产处置收益 - -
二、营业利润 49.28 250.64加:营业外收入 - -减:营业外支出 - -
三、利润总额 49.28 250.64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 49.28 250.64上表中列示的财务数据,2025年9-12月数据经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数据未经审计,摘自企业财务报表。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二、评估目的
确定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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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涉及的评估范围为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报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财产份额,总资产账面价值401.97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0.00万元,全部财产份额账面价值
401.97万元。具体的资产、负债项目内容以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填
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凡列入申报表内并经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确认的资产、负债项目均在本次评估范围内。各类委估资产、负债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资产种类 账面值
占总资产
比例
负债种类 账面值
占负债比例
| % | % |
货币资金
| 0.19 | 0.05 |
短期借款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0.19 | 0.05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401.78 | 99.95 |
长期应付款
| - | - |
固定资产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01.78 | 99.95 |
负债合计
| - | - |
资产总计
| 401.97 | 100.00 |
全部财产份额
| 401.97 |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摘自企业财务报表。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情况
1.长期股权投资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北京忆恒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详见“(一)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概况—3.产权架构”,账面余额为4,017,826.71元,减值准备为0.00元,账面净额4,017,826.71元。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
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确认本次无需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确认本次评估无需要申报的表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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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评
估值。无。
四、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
(二)价值类型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大陆)关税区内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三)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一)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规定,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26年3月31日。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协商择定的:
1.该评估基准日与会计报表的时间一致,为利用会计信息提供方便。
2.本评估基准日最大程度地达成了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的接近,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三)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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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二次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0.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 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 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 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 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 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 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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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1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财政部2006年颁布)。
(四)权属依据
1.评估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或出资证明;2.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2.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投资协议等财务资料;3.2026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4.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5.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6.IFIND数据库;7.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
和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4.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5.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6.《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7.评估人员现场清查核实记录、现场勘察所收集到的资料,以及评估过程中参数数据选取所收集到的相关资料;
8.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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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又称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1.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可以被识别,评估人员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2.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目前未开展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无法提供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无法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风险无法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
3.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理由一:由于目前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使用是以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与被评估企业的相关财务经营指标为基础的,如果仅以财务经营指标为基础,没有更多考虑企业在核心竞争力、营销策略等方面的个体差异,评估结果将会与被评估企业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偏差。再加上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缺乏与标的企业类似或相近的可比性较强的企业,股权交易信息公开度不高,缺乏或难以取得类似企业的股权交易案例。理由二:由于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业务,营业规模较小,在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均难以找到足够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因此,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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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各类资产、负债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具体评估方法
纳入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为货币资金。1)货币资金评估方法货币资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为银行存款。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银行存款: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核实银行对账单,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其评估价值。
(2)非流动资产评估方法
纳入评估范围的非流动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
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其持有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0.55%股权,由于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股权比例较低,无法提供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不能通过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同时也无法取得可支撑股利折现模型测算的未来股利分配计划,企业未来收益、股利及对应的风险无法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考虑到由于资本市场上有较多与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市场定价可以作为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价值的参考。因此本次评估对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单位-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在国内外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各类投资者更倾向于市场法进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市场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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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上市公司比较法与交易案例比较法相比,在评估实务中采用前者的案例更多。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源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对比公司的财务数据资料也比较容易获得,因为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报都需要定期公告,且上市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也需要披露,这就为评估人员较全面地了解对比公司提供了保障。相比较而言,交易案例比较法就没有如此条件,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渠道只能取得一些交易案例的一些基本信息,而对于交易案例的财务数据一般则难以取得,而交易案例的财务数据对评估至关重要,由于上述原因使得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实际应用受到限制。综上分析,本次评估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作为本次市场法评估的具体方法。2)评估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简介首先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其次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营业收入、净利润,或实收资本、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被评估单位的市场价值。具体步骤如下:
A.根据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选择与被评估单位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公司。根据上述原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中选择4家公司。具体如下:
佰维存储[688525.SH]: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半导体存储器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智能移动及AI新兴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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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存储、PC及企业级存储PC存储、智能汽车及其它应用存储、先进封测服务。
德明利[001309.SZ]: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专业存储控制芯片及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固态硬盘、嵌入式存储、内存条、存储卡模组、存储盘模组。
江波龙[301308.SZ]: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存储器和主控芯片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技术支持与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高性能主控芯片、SPU芯片、SLCNAND等特定型态存储芯片、嵌入式存储、固态硬盘、移动存储、内存条。
大普微[301666.SZ]: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数据中心企业级SSD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企业级SSD。
B.根据可比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对可比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按一级科目进行调整,将可比公司与经营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得到可比公司历史经营性资产、负债。
C.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参数,按可比公司调整后的历史财务数据计算可比公司市场价值(需扣除流动性折扣)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为比率乘数(Multiples)。由于标的公司属轻资产企业,实物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小,故不适用资产价值比例。考虑到标的公司所处存储半导体行业具备较强周期性,受上游存储颗粒价格波动及行业供需格局变化影响,企业EBITDA、P/E等盈利类指标水平随行业景气度变化波动显著,当期盈利指标易受周期因素扰动。同时,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在研发投入规模、产品经营策略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各主体盈利水平分化较大,EV/EBITDA、P/E 比率可比性不足。标的属于轻资产成长型企业,其价值除当期盈利外,更多来源于市场份额、核心技术积累、客户资源等带来的成长预期,营业收入受短期成本波动、会计估计的影响相对较小,能够较为稳定地反映企业业务规模与市场地位。经综合考虑,本次估值选取收入比率(EV/S)作为价值比率。
D.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对被评估单位的历史财务数据按一级科目进行调整,将被评估单位与经营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剔除,得到被评估单位历史经营性资产、负债的财务数据,按调整后的历史财务数据计算被评估单位比率乘数(Multiples)。
E.对上述比率乘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对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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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F.将调整后的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委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的市场价值。G.对被评估单位经营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加回。H.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公式)=全投资价值比率×标的公司相应参数-付息负债+非经营性、溢余资产净值-少数股东权益。I.股东部分权益=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持股比例。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抽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评估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根据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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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由于企业所处运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变化着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便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充分支持我们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前提和假设条件下的: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无重大变化假设:是假定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无不利影响假设:是假定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的待估资产、负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方向一致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调整等情况导致的经营能力变化;
5.政策一致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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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并未考虑各项资产各自的最佳利用;7.数据真实假设:是假定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8.评估范围仅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经实施评估程序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全部财产份额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如下:
总资产账面价值为401.97万元,评估价值6,592.49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6,190.52万元,增值率为1,540.05%;总负债账面价值为0.00万元,评估价值0.00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无增减;全部财产份额账面价值为401.97万元,委估全部财产份额(含评估对象持有的核心资产-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0.55%股权)评估价值6,592.49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6,190.52万元,
增值率为1,540.05%。明细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额 增值率(%)
A B C = B - A
D = C/A×100%流动资产1 0.19 0.19 - -非流动资产 2 401.78 6,592.30 6,190.52 1,540.76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401.78 6,592.30 6,190.52 1,540.76
资产总计 4 401.97 6,592.49 6,190.52 1,540.05流动负债 5 - - - -非流动负债 6 - - - -
负债合计 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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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额 增值率(%)
A B C = B - A
D = C/A×100%全部财产份额 8 401.97 6,592.49 6,190.52 1,540.05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增值率较大原因:主要系长期股权投资-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评估价值较投资成本大幅增值,主要系:(1)行业层面,AI算力建设带动高性能企业级NVMe SSD需求爆发,叠加存储周期反转、信创国产替代推进,行业估值中枢上行;
(2)标的企业基本面改善,忆恒创源作为国内PCIe 5.0企业级SSD头部厂商,产
品规模化交付、营收利润快速增长,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反映基准日公允市场价值,形成估值差异。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事项并非本公司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和估算,但该事项确实可能影响评估结论,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对此应特别关注:
(一)权属等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存在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四)重大期后事项
根据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不存在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评估程序受限情形、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情况
本次评估没有因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商业或国家机密的局限等,导致实物资产的现场勘查、非实物资产、负债的清查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
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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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确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不涉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七)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情形。
根据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确定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评估相关
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九)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
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持股比例计算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评估基准日数据未经审计,摘自企
业财务报表。
(十一)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工商层面尚持
有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1376%合伙财产份额。经查阅2025年9月1日委托人收购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签署的收购协议,协议各方一致约定,上述合伙财产份额对应的尚未清算收益归属于原合伙人享有。截至评估基准日,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红已完全覆盖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实缴出资额。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及事实,并经与委托人确认,对上海复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1376%合伙财产份额不纳入评估范围。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
只能用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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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未经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评估结论是在以202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时,对上海复曦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全部财产份额市场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八)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之规定“当评估基准日与经
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的期限内有效。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同有飞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26年8月25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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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附件一:有关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附件二: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复印件;附件三: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附件五: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附件六:《资产评估师承诺函》;附件七: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八:评估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附件九: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名单》复印件;附件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位会员证书》复印件;附件十一: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十二:资产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