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止2023年8月25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柴广跃 吉杏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