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8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美正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6人,代表股份289,674,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58,382,8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4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9人,代表股份31,291,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1人,代表股份31,431,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9人,代表股份31,291,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937,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6%;反对1,638,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6%;弃权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95,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57%;反对1,638,4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129%;弃权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5%。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489,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06%;反对3,085,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1%;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46,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75%;反对3,085,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9%;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6%。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45,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9%;反对36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5%;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2,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52%;反对366,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63%;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9,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5%;反对309,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8%;弃权2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3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64%;反对309,2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40%;弃权2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9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窦金平、史利琼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