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延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聚飞光电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4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2号),公司获准发行7,046,881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704,688,1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行登记等费用10,201,769.2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4,486,330.7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会A验字(2020)0015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 投资 进度 |
惠州LED产品扩产项目 | 56,689.75 | 54,689.75 | 53,669.57 | 33,083.49 | 61.64% |
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779.06 | 15,779.06 | 15,779.06 | 8,053.50 | 51.04% |
合计: | 72,468.81 | 70,468.81 | 69,448.63 | 41,136.99 | 59.23% |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和影响
1、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为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审慎起见,公司决定对“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拟定时间较早,投资计划是基于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使用。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客户对产品的品质与性能要求日趋提高,对研发设备和技术工艺的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对于研发设备的选择和采购上更为谨慎。公司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进度比预期有所放缓,预计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更好地把握市场发展趋势,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效率,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情况下,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10月31日 | 2026年10月31日 |
2、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将本着对股东负责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现预期效果。
三、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0月31日。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惠州LED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吕聪伟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