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查股网  2026-08-29  聚飞光电(3003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03证券简称:聚飞光电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股票代码300303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于芳张瑞琪
电话0755-236787990755-23678799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99号聚飞光电大厦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99号聚飞光电大厦
电子信箱jfzq@jfled.com.cnjfzq@jfled.com.cn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677,602,519.001,656,879,245.871.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85,372,191.29124,160,872.93-31.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44,300,533.0485,196,652.14-48.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59,770,844.65385,265,437.44-115.5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0.09-3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60.09-33.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4%3.29%-1.05%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6,248,418,076.036,349,288,127.78-1.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3,709,917,578.243,806,499,883.91-2.54%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26,336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邢美正境内自然人7.73%109,451,64482,088,733质押57,320,000
邱生富境内自然人7.06%100,000,0000不适用0
李晓丹境内自然人3.05%43,251,6430不适用0
王远淞境内自然人2.63%37,255,8000不适用0
何亚明境内自然人0.81%11,480,0000不适用0
李志辉境内自然人0.71%10,000,0000不适用0
李崇众境内自然人0.54%7,700,0000不适用0
谢升敬境内自然人0.38%5,445,4000不适用0
吴俊亮境内自然人0.38%5,400,0000不适用0
张品胜境内自然人0.36%5,100,0000不适用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本公司前10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邢美正、李晓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股东王远淞合计持有37,255,8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7,255,800股。股东何亚明合计持有11,480,0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1,480,0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

名股东及前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