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意电气: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8  云意电气(300304)公司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24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亚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0.00万股至1,50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1.14%至

1.7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