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9债券代码:123144 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已于2024年7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9:15-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至2024年7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072,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74%。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8,583,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8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859,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58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0,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92%;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88%;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8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0,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92%;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88%;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58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0,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92%;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88%;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0%。
4、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583,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0,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92%;反对4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88%;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刘子畅、谢梦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