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4-04-19  远方信息(300306)公司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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