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慈星股份(300307)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证券代码:30030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8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 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7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7

(四)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 8

(五)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9(六) 结论性意见 ...... 9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0

(一)备查文件 ...... 10

(二)咨询方式 ...... 10

一、释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慈星股份、本公司、公司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东大会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本公司监事会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慈星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慈星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慈星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证券部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慈星股份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慈星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慈星股份及其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8日。

2、预留授予数量:30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054.18万股的

0.38%。

3、预留授予人数:35人。

4、预留授予价格:2.46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目前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宋甲甲董事100.0033.33%0.13%
核心骨干人员(34人)200.0066.67%0.26%
合计300.00100.00%0.38%

注:

(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慈星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慈星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次授予日)》。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