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宋甲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其配偶莫亚男女士于2023年8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2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获悉后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1 | 2023年8月2日 | 买入 | 20000 | 7.39 | 147,800 |
2 | 2024年2月2日 | 卖出 | 20000 | 4.55 | 91,000 |
莫亚男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算为亏损人民币56,800元,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莫亚男女士持有公司股票0股。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宋甲甲先生及其配偶莫亚男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宋甲甲先生的配偶莫亚男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亏损人民币56,800元,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2、经核实,本次事件系莫亚男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宋甲甲先生本人的意见,为莫亚男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莫亚男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宋甲甲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宋甲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