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7,801,77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780,177.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公司总股本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将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7,801,7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076 | 宁波裕人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478 | 裕人企业有限公司 |
3 | 08*****860 | 宁波福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 | 01*****268 | 孙平范 |
5 | 03*****611 | 孙平范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9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咨询联系人:杨雪兰、戴斌琴咨询电话:0574-63932279传真号码:0574-63070388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