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11-04  中际旭创(300308)公司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和2023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中际旭创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10月24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2023年11月2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反馈记录。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包括刘圣先生(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刘圣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对公司战略布局、经营管理以及业务发展等均起到关键作用,对公司稳定及良好发展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本次激励同时表达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生产、研发或销售等核心岗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海外产能及业务的拓展和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0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