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3-130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68号苏州旭创光电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圣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1人,代表股份251,340,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71,626,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7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79,714,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2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8人,代表股份80,727,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5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2,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0人,代表股份79,714,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29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339,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5,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331,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61%;反
对14,009,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17,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458%;反对14,009,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3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613,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244%;反对10,867,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59,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377%;反对10,867,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6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69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657%;反对10,78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38,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357%;反对10,788,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796,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199%;反对10,684,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8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42,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642%;反对10,684,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罗洪岭律师、乔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