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5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你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2〕第207号的回复》、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56号的回复》等公告显示,2020年2月24日至8月13日和2022年3月9日至4月8日期间,你公司分别发生4起、7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7,730.8万元、1,671.32万元,占公司2019年、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46%、17.09%。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4月18日才对外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你公司控股股东山高速香榆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高速香榆”)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不少于70,000万元,并拟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赠与现金支付至公司制定账户。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你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显示,山高速香榆未按约定如期向你公司赠与资产。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交易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1月3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2.8条第二款和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