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3: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编号:2023-016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三年六月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3、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
1、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2、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与联系;
3、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4、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1、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6、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工作职责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2、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4、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6、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7、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宣传;
4、分析师推介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交流;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9、组织现场参观;
10、路演。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范围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3、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营中的其它信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与投资者沟通;
4、企业文化;
5、公司外部环境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为:
https://www.neeq.com.cn/。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证券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