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3: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1  吉艾退(300309)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9证券代码:400164 证券简称:吉艾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4月9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年3月31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4月10日,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披露了关于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的公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疆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以下简称“中塔石油”)、公司(保证人)、姚庆(保证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简称“上海坤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74财保100号),获悉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吉艾科技、姚庆、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102,717,181.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3年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人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贷款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人。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姚庆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人及出质人。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出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定。

2023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的公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公司(保证人)、姚庆(保证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4)。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如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就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姚庆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限额 102,717,181.72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3年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就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姚庆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限额 102,717,181.72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获悉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个账户(基本存款户,账户尾号3895)被法院司法冻结,冻结金额为2,738.23元。经与银行联系,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确认,该账户被冻结原因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与被告吉艾科技、姚庆、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阳信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阶段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对上述银行账户冻结的正式法律文书((2023)苏02执398号),公司已紧急委派专员和委托律师,了解涉诉的相关情况,并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予以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共计50.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77%。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为非主要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营账户,未对公司资金收付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较之前已披露的情况并无重大变化,目前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上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商议相关事项解决方案,争取尽快消除相关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商议相关事项解决方案,争取尽快消除相关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74财保100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