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3:关于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5证券代码:400164 证券简称:吉艾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31号)》
收到日期:2023年7月25日
生效日期:2023年7月2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规。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
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山高速香榆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高速香榆)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不少于7亿元,并拟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赠与现金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显示,山高速香榆未按约定如期向公司赠与资产。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交易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1月3日才对外披露
二、未披露有关条款情况
2017年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1月22日完成与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上海分行(甲方)关于《信贷资产重整式转让合同》的签署。合同约定“只要乙方未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信贷资产即一直归甲方所有,信贷资产的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仍是甲方”公司未披露有关条款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已责令并督促相关责任人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已责令并督促相关责任人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1、《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31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