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3: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2  吉艾退(300309)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5证券代码:400164 证券简称:吉艾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月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1月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平阳亚润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退市公司下属子公司

2、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秦巴秀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退市公司下属子公司

3、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与退市公司的关系:为退市公司原下属子公司,其已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于2022年12月5日由管理人接管。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14年8月12日,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丽丰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签订《苏州中润丽丰商业中心(南区)建设工程总包施工合同》,约定中润丽丰公司开发建设的苏州中润丽丰商业中心(南区)工程由通州建总公司总承包施工。因中润丽丰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相应款项,通州建总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2021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平阳亚润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亚润资产合伙企业”)、秦巴秀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秀润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5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通州建总公司对亚润资产合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伙企业、秦巴秀润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通州建总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中润丽丰公司的唯一股东亚润资产合伙企业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有限合伙企业,故中润丽丰公司不是该条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润丽丰公司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系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错误。一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2、中润丽丰公司与亚润资产合伙企业不存在财产混同。案涉项目2014年开发,而2019年亚润资产合伙企业才成为中润丽丰公司的股东。从时间先后顺序看,中润丽丰公司独立开发案涉项目在先,不可能与亚润资产合伙企业构成财产混同。

2021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二)二审情况

2021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21元,由上诉人平阳亚润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秦巴秀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后,公司即根据判决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鉴于本次上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故未对公司前期会计处理产生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导致公司新增应付账款460021元。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一审判决后,公司即根据判决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鉴于本次上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故未对公司前期会计处理产生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导致公司新增应付账款460021元。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38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