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3: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6证券代码:400164 证券简称:吉艾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4月9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年3月31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4月10日,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披露了关于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的公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疆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以下简称“中塔石油”)、公司(保证人)、姚庆(保证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简称“上海坤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74财保100号),获悉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吉艾科技、姚庆、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102,717,181.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3年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退市公司的关系:贷款人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贷款人。
2、 第一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TK OIL Korhonai Korkardi Nafti Dangara LLC/TK OIL LLC(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原名:“TK Oil”Company Limited(中塔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下属子公司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人。
3、 第二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人。
4、 第三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姚庆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人及出质人。
5、 第四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
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出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2023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的公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公司(保证人)、姚庆(保证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11月14日,仲裁庭就该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3,334,000美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不含)为1,848,383.83美元;其中自2021年11月10日(含)起至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为672,379.67美元、逾期利息为166,912.32美元、复利为1,143.54美元;自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止的逾利息、复利以逾期金额为计算基数,在2023年11月10日(不含)之前按对应期间6个月美元LIBOR+350BP+2%为年利率计算,在2023年11月10日(含)之后任何一日的贷款年化利率按该日的基准利率SOFR+信用风险调整利差值0.42826%+利差350BP+2%计算,一年按360日计];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管理费[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不含)为120,746.78美元,其中自2021年11月10日(含)起至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不含)期间的管理费为77,596.47美元,自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含)的管理费以贷款本金余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额13,334,000美元为计算基数,按照0.50%/年计算,一年按360日计];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00,000美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以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就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和(四)项下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人有权就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的3370万股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原名: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实现质权,并就质押股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和(四)项下偿付款项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有权就第四被申请人持有的3045万股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原名: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实现质权,并就质押股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和(四)项下偿付款项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112,55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上述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12,55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裁决项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共计
50.81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78%。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资金收付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较之前已披露的情况并无重大变化,目前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所涉事项发生后,公司即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此次裁定,公司需承担仲裁费,导致公司新增应付账款1,112,550元。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商议相关事项解决方案,争取尽快消除相关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商议相关事项解决方案,争取尽快消除相关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100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