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6  宜通世纪(300310)公司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重要提示: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公司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5.1条、

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33号),因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6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

钟飞鹏,男,1967年10月出生,宜通世纪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号***房。

郭汉鹏,男,1966年6月出生,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宜通世纪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钟飞鹏、郭汉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宜通世纪要求,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宜通世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方炎林、李询(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河南欧利特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仁心医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赣州仁心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江西学尔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健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敏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屏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9.75%和 15.67%,其中,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的销售收入,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的业务收入65,351,534.49元,虚增成

本45,857,126.41 元,虚增利润19,494,408.08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汉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宜通世纪在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宜通世纪没有违法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信息披露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倍泰健康与北京远程系之间的部分业务真实发生,且已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得到确认,涉及金额约5600万元,应在本案造假金额中扣除。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钟飞鹏、郭汉鹏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二人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职责,对拟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主观过错,要求其发现倍泰健康造假的相关违法行为超出了自身核查能力范围,且两人在倍泰健康造假案件发生后积极履职,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案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虽由倍泰健康财务舞弊产生,但宜通世纪未对倍泰健康实施充分有效的管理,未能发现方炎林等控制倍泰健康实施的财务舞弊行为,对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

律责任。第二,参与倍泰健康财务舞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有关方炎林刑事判决书及司法审计材料、倍泰健康对财务舞弊金额的确认材料及相关合同、单据等,足以证实倍泰健康虚增业务收入、成本、利润的事实及金额。第三,钟飞鹏作为公司董事长、郭汉鹏作为时任总经理,对倍泰健康未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飞鹏、郭汉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认真对待此次的行政处罚,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