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的》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8  宜通世纪(300310)公司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书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 董事石磊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2号)和《结案通知书》(广东证监结案字[2023]2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石磊:

经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股权,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业务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也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其中,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的销售收

入,虚增业务收入65,351,534.49元,虚增成本45,857,126.41元,虚增利润19,494,408.08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你于2016年8月至2022年9月担任宜通世纪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结案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石磊、李伟:

2022年11月4日,我局对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局认为,石磊、李伟的涉案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违法行为轻

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石磊、李伟不

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等相关文件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将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履职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对董事石磊先生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