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余未变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按上述原有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公司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不影响公司2022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鉴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国家财政部政策要求而导致的调整,根据《深交所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