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粤03执恢517号】(以下简称“《法院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法院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田金波被执行人:方炎林、李询、李培勇《法院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金波与被执行人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ifa.jd.com/2577)于2024年1月10日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方炎林持有的“宜通世纪”(证券代码: 300310) 300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有关拍卖事宜请自行登录上述网址浏览。另,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10687500元(评估价的95%),有关拍卖事宜请自行登录上述网址浏览。
现通知你公司对上述股票的拍卖情况依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以便及时向相关股东及投资权益人告知,否则因未及时披露股票变动相关信息造成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将由你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炎林持有的“宜通世纪”(证券代码:300310,证券性质:首发后限售股)3,000,000股,以清偿债务。
二、其他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17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100%股权。方炎林本次被拟拍卖、变卖的3,000,000股公司股票系公司于2017年向其发行的、用于支付收购倍泰健康股权所对应的股份对价。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因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未完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盈利承诺,方炎林等业绩补偿承诺方需按照《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且方炎林等业绩补偿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因出售倍泰健康股权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票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不足的部分由方炎林等业绩补偿承诺方以现金补偿。其中,方炎林需承担的股票补偿数为28,269,543股。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在上述倍泰健康股权交易中,方炎林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承诺,“为保障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本人承诺在履行完相应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后方可转让标的股份。在前述期间,未经宜通世纪书面同意,标的股份不得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2018年5月,方炎林等业绩补偿承诺方申请将原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事项进行延长,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方变更部分承诺及新增承诺的议案》,同意方炎林等业绩补偿承诺方变更部分承诺及新增承诺的申请,其中,方炎林对其持有的28,269,543股宜通世纪股票承诺无条件延长锁定期,锁定期延长至业绩补偿期届满且其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方变更部分承诺及新增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义务人方炎林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方炎林所持公司股票均为限售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涉及的3,000,000股宜通世纪股票是方炎林与公司有关业绩补偿承诺中涉及的应回购注销的股份,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次《法院通知书》涉及的3,000,000股公司股票后续若成功拍卖、变卖,受让方应当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在相关业绩补偿和承诺未履行完毕前,涉及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最终能否解除限售需视其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公司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粤03执恢517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