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0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粤01执15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方炎林,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3、被害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方炎林于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进行立案侦查,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2018-068)和《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的补充公告》(2018-071)。
2019年11月,公司获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已将方炎林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就该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事项进展公告》(2019-116)。
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方炎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方炎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方炎林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人民币769,587,200元为限。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01)。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方炎林提起上诉。
202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55号】,作出的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007)。
2023年12月0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1执1525号】。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0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1执1525号】,主要内如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方炎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执行人方炎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广东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被执行人方炎林退赔,退缴、退赔总额以人民币769,587,200元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方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已对被执行人方炎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
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保险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炎林名下号牌为粤B86K66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方炎林名下持有的28,269,543股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股票,鉴于该股票已质押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该司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享有质押权,并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2023)粤03执1243号案执行。本案已向该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就该院处置上述股票所得款项参与分配。
对于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4,367,892股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已经查封上述股票,本案立案前查封期限已届满,为避免财产失控,本院已根据被害单位广东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重新查封上述股票。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因生效判决判项中并未将上述财产作为追缴的财产予以判决或明确,需审判部门进一步明确后再行处理,本案暂不处置。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害单位表示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方炎林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15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害单位退赔的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将根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而定,本次执行裁定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2)粤01执1525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