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9  任子行(30031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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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栋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景晓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整体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182,595,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1062%。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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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81,628,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62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7,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36%。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7,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8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2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9%;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134%;反对2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35%;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8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2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9%;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134%;反对295,600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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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35%;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1,66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6%;反对91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5%;反对91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74%;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86,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1%;反对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131%;反对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638%;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663,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6%;反对91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5%;反对91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374%;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296,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3%;反对2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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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35%;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8,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53%;反对2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15%;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