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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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9日,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监事会提出异议。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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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担任的职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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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