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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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栋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沈智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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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整体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19名,代表股份181,660,7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967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79,498,1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46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2,162,5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10%。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2,163,0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1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149,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3%;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2,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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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30.1548%;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0,149,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3%;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2,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548%;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149,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83%;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2,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548%;反对1,5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4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218,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60%;反对1,4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20,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169%;反对1,4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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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