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将2023年7月20日确定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48万股,授予价格为3.16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慧 | 方先丽 | 黄 纲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