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1: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25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9号)。《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张庆文、戴芙蓉:
2020年
月
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
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邦讯技术、张庆文、戴芙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0年
月
日,邦讯技术披露的《关于控股
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显示,因股票质押违约,张庆文于
2020年
月
日被动减持
16.20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0.05%。
2021年
月
日,邦讯技术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显示,因司法强制执行,张庆文于2020
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期间被动减持3,913.70万股,占
总股本的比例为
12.23%。2021年
月
日,邦讯技术披露的《关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显示,因股票质
押违约及司法强制执行,张庆文于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期间被动减持5,649.85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7.65%;戴芙蓉
于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期间被动减持3,507.59万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6%。你们的上述减持行为均发生在邦讯
技术及你们被立案调查期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六条的有关
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