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2  *ST天山(30031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089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22日,公司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年2月15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5月1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2)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判决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

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78号公告。2021年12月20日,根据公司收到的昌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执保88号】,刑事一审宣判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宏、陈万科不服,提出上诉。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1-091公告。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新刑终143号】,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23-034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0)新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项:“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3,631,462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将被执行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1,335,123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三、将被执行人刘柏权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8,424,390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四、将被执行人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705,800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五、将被执行人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088,52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六、将被执行人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676,586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七、将被执行人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044,262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八、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013,77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九、将被执行人桂国平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911,07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将被执行人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261,357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一、将被执行人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064,262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二、将被执行人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832,185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三、将被执行人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429,10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四、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320,44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五、将被执行人温巧夫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221,457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六、将被执行人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221,457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七、将被执行人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221,457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八、将被执行人苏召廷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812,90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十九、将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76,260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将被执行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32,87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一、将被执行人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20,659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二、将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桐新三板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84,016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三、将被执行人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10,728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四、将被执行人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10,728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五、将被执行人张惠玲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08,285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六、将被执行人张伟华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586,299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七、将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66,437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八、将被执行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54,222股予以注

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二十九、将被执行人罗爱平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9,394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三十、将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23执保8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3执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