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于2024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你公司活畜业务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或存在借贷、劳务等密切关系,基于谨慎性原则,分别调减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活畜销售收入
103.44万元、1,630.82万元、922.71万元,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错报金额分别为103.44万元、1,734.26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活畜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并披露,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对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确保更正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