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18  晶盛机电(300316)公司公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TCYJS2023H1100号致: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晶盛机电”)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晶新材”)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之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上市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晶盛机电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分拆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单独法律责任。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申请本次分拆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一、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及自查期

1.1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晶盛机电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包括:

(1)晶盛机电及其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美晶新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晶盛机电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分拆上市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1.2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即2022年10月1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 本次分拆上市相关自然人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查期间内,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2.1 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的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1梁舒雯美晶新材财务总监01,0001,400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形,梁舒雯出具承诺函如下:

“1、上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晶盛机电股票的行为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自身判断,并出于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需要而进行,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该等交易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2、除上述股票买卖交易外,核查期间内,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晶盛机电股票的情形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晶盛机电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晶盛机电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3、在本次分拆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晶盛机电的股票交易。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确认,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2 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其自营业务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晶盛机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股票账户累计买入股份(股)累计卖出股份(股)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913,8492,264,737779,034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国泰君安出具声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

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盛机电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第2.1节及第2.2节披露主体外,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晶盛机电股票的情况。

三、 结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前述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1100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美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3年7月18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鑫睿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盛 敏

签署:_______________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