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兴业证券:关于晶盛机电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晶盛机电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353,38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6.50元,共计募集资金142,0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承销保荐费、验资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397.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1,602.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0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 | 75,000.00 | 56,370.00 |
2 | 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 | 50,000.00 | 43,21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2,420.00 | 42,022.70 |
合计 | 167,420.00 | 141,602.70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
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 2025年6月30日 |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公司“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为8-12英寸半导体抛光设备及减薄设备扩产项目,主要应用于下游半导体硅片制造。随着人工智能(AI)、高性能计算(HPC)、5G、汽车和工业应用等领域的持续发展,将推动半导体行业持续发展。公司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通过加强提升自动化和智能化,推进新质生产力建设,实施精细化生产管理,提升设备装配制造效率,所需建设周期延长,公司综合考虑市场及项目建设所需定制化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等因素影响,科学调整项目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和论证,决定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优化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决定,不涉及募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实现募投项目建设目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关注市场环境变化,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的市场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的2024年6月30日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金晓锋 胡 皓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