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暨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颍泉工投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系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暨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公司和下属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及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授信及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
2023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