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5  珈伟新能(300317)公司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根据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及其一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雳及其一致行动人奇盛控股有限公司和丁蓓及其一致行动人腾名有限公司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泉赋”)于2022年1月17日签署的《纾困投资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2022年4月25日签署的《纾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7月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5日(星期三)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5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33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砚君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299,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5270%。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786,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464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0,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4)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291,2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3,112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2%;反对7,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红雨律师和邓舒怡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