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07  珈伟新能(300317)公司公告

第一条 为强化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及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査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细则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三)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具有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名委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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