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15  珈伟新能(300317)公司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根据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奇盛控股有限公司和丁蓓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腾名有限公司与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泉赋”)于2022年1月17日签署的《纾困投资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2022年4月25日签署的《纾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33层A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砚君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410,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1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4,315,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5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3名,代表股份5,09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137%。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2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43名,代表股份5,09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137%。

(3)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635,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7%;反对538,1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6%;弃权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46,90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49%;反对538,12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48%;弃权237,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雨和邓舒怡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