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储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达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公司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