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3-31  珈伟新能(300317)公司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4 月2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5 年5 月23 日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5 年度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人民币105,0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黄石市珈伟兴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黄石兴瑞”)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1,000 万元整,期限为10 年,公司为黄石兴瑞开展的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 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黄石市珈伟兴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07-02

3、注册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港大道21 号1#研发楼

4、法定代表人:殷俊杰

5、注册资本:100 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8、股权结构:珈伟(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系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截至202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676,670.33 20,195,395.42

负债总额 23,123,452.45 19,086,738.71

净资产 553,217.58 1,108,656.71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93,642.44 1,671,848.29

利润总额 276,948.88 580,378.29

净利润 137,903.53 555,439.13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受信人):黄石市珈伟兴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3、债权人(授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4、担保方式:(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 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

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 代为履行清偿责任。(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 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 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 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 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 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 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 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 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 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 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 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 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 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 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 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 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 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 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 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 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 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 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 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金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 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 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71,208.18 万元,占公司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44.52%。其中:(1)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65,141.88 万元;(2)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实际担保余额为1,386.3 万元;(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680 万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 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