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1  珈伟新能(300317)公司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05 月21 日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5 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2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 号讯美科技广场1 号楼27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砚君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珈伟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16,649,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510%。其中:现场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721,81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2.85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9,928,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6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2,626,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0%。其中: 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98,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2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67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28,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

(3)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257,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0915%;反对3,33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70%;弃权6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34,0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04%;反对3,332,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3937%;弃权60,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246,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0827%;反对3,34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71%;弃权5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223,8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反对3,344,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4871%;弃权58,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649,2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5703%;反对3,81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24%;弃权18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6,1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160%;反对3,817,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2307%;弃权183,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5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642,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5642%;反对3,9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05%;弃权8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18,9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90%;反对3,920,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1.0448%;弃权87,9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374,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3348%;反对4,2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97%;弃权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51,4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05%;反对4,234,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3.5324%;弃权41,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07,9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1920%;反对4,3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79%;弃权8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84,8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11%;反对4,360,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4.5318%;弃权81,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50,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2569%;反对1,8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0%;弃权1,3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27,0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89%;反对1,896,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0211%;弃权1,30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32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78,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8526%;反对3,61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8%;弃权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55,4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40%;反对3,618,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6555%;弃权53,1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411,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3662%;反对2,9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0%;弃权1,32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096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04%;反对2,910,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0492%;弃权1,328,4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520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和李心悦律师见证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