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19证券简称:麦捷科技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6年5月12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远”)的发展,解决安可远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同意公司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安可远向上述银行申请的共计4,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授权,本次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安可远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被担保人名称: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美蓉注册资本:3,51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磁性材料及器件、汽车配件、电力配件、粉末冶金部件。(不含电镀工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可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安可远100%股权。
2、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度 |
| 营业收入 | 22,315,963.28 | 88,401,112.50 |
| 利润总额 | -1,106,213.49 | -4,699,330.91 |
| 净利润 | -1,106,213.49 | -3,697,226.43 |
项目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209,875,600.75 | 210,672,855.11 |
| 负债总额 | 132,787,875.59 | 132,478,916.46 |
| 净资产 | 77,087,725.16 | 78,193,938.65 |
3、经查询,安可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保证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2、债权确定期间债权确定期间自2026年6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
3、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保证人: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债务人: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合同
1.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6205369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1.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1.3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1.1款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6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2、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2.1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其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和主
债权发生期间见本合同1款。为避免疑问双方确认,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是为将有关的具体业务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不限制已发生债权项下的利息与费用等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计算。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等其他任何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北京银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保证金行使质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保证人也仍然就被担保主债权向北京银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担保顺序和责任范围不因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改变和减免,也不因北京银行放弃、实现或变更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改变和减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并不以北京银行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保证人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北京银行在各项担保中有权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2.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可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着绝对的控制权,能够充分掌握安可远的经营决策情况,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安可远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安可远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健发展而筹措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7,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9%。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