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3  硕贝德(3003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公告编号:2023-06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3号)同意,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976,5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9,999,932.8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83,123.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016,809.45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01Z0030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的议案》,同意增加惠州市硕众导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硕众”)为5G散热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

过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合众导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合众”)向其全资子公司惠州硕众增资4,500万元。东莞合众、惠州硕众并分别与硕贝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硕贝德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惠州硕众与硕贝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变更为汽车业务总部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广州硕贝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硕贝德”)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别与硕贝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主体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广州硕贝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44050171823800002119汽车业务总部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692577754690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337170100100592234
4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210000311352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的所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所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所属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广州硕贝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业务总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坚、印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