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9  华灿光电(30032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7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时3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时3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瑾女士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377,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4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377,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43%。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970,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25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57,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9%;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1,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54%;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 《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892,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27%;反对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892,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027%;反对7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308,406,868股)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6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955,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1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沈萌、王婷婷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