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2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33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8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5,931,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319%。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043,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33%。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636,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69%。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918,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4%;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623,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7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3%;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5,92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987%;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626,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2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3%;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9%。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郭子聪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